东莞刑事律师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元美公园内一号楼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09820678 简介:东莞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专职专业刑事律师-彭广志律师,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2007 东中法刑终字第345号] 2007-05-15 东莞市万江贾某抢劫罪案 辩护律师:彭广志团队律师(一)基本案情 2005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伙同“泉一”(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万江区江滨花园翠景苑11座某房间王某家做客时,与被害人程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贾某一拳打在被害人的脸上,并从裤袋里掏一把水果刀刺了被害人右腹部一刀,抢走被害人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价值16146元),“泉一”亦刺了被害人左手一刀(经法医鉴定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被告人贾某和“泉一”离开现场。2005年5月21日,王某向被告人贾某要回被抢的铂金项链,并归还给被害人。2006年10月6日22时许,被害人程某发现被告人贾某在东莞市常平某酒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贾某抓获归案。 二、基本证据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3、物证,涉案的财物。 4、鉴定意见,关于对财物等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的复函及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 5、书证,受案登记表、害人常住人口信息。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三、公诉机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四、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是偶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有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法院予以调整。 六、裁判结果 被告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