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元美公园内一号楼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09820678 简介:东莞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专职专业刑事律师-彭广志律师,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2009) 东二法刑初字第403号] 2009-03-03 东莞市虎门张某、刘某抢劫案 辩护律师:彭广志律师一、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经预谋后,窜到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永安桥公共汽车站附近路段伺机抢劫,见被害人朱某挎一手提包、持手机独自路过,便由刘某上前勒住朱某的脖子,将朱某摔倒在地,之后张某、刘某二人抢朱某的手提包及手机,朱抓住手提包和手机不放,张某即踹了朱身体两脚,将朱身上的女装手袋(价值60元),及一部CECT型手机(价值708元),抢走后逃离现场。当张某、刘某逃至虎门镇镇仁怀街路段,被闻讯治安队员抓获,并缴回被抢财物还被害人。 二、基本证据 1、被害人陈述。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3、物证,涉案的财物。 4、鉴定意见,关于对财物等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的复函及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 5、书证,受案登记表、害人常住人口信息。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三、公诉机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判处三年有期刑的量刑建议。
四、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4、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法院予以调整。 六、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 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下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