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元美公园内一号楼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09820678 简介:东莞刑事律师-专业刑事律师-专职专业刑事律师-彭广志律师,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2009) 东三法刑初字第561号] 2009-04-08 东莞市常平镇韦某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彭广志律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某因怀疑被害人韦小某,散播流言,称其与一名已婚男子有男女关系和偷了韦小某的600元,便对韦小某怀恨在心。2008年10月1日上午,韦某约韦小某外出并把韦小某骗到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一鱼塘边玩耍,之后韦某把韦小某推到鱼塘水里,韦小某想爬上岸,又被韦某双手推下去,两人推拉起来,韦某把韦小某拉到水深的地方,韦小某快要沉下去时,韦某游上岸,约三分钟后,韦某感到后悔,下水想营救韦小某,当韦某游近韦小某时,韦小某呼救后完全沉下水底,韦于是又游了上岸。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漱旧村治保队员赶到现场把韦小某打捞上岸,韦小某已死亡。(法医鉴定韦小某符合溺水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把韦某抓获归案。 二、基本证据 1、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3、法医学验尸报告和尸体照片。 4、书证,受案登记表、害人常住人口信息。 5、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韦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有悔过情节,去营救被害人,但失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五、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法院予以调整。 六、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8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下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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